(2015)兰商初字第27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传保、田莉金融借款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传保,田莉,张之峰,郭朋侠,娄刚,姜丽,董立峰,赵其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商初字第2768号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兰陵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超,男,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被告:杨传保,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田莉,女,198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张之峰,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农民,住兰陵县。被告:郭朋侠,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娄刚,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姜丽,女,1979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董立峰,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赵其华,女,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传保、田莉、张之峰、郭朋侠、娄刚、姜丽、董立峰、赵其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4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孙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传保、田莉、张之峰、郭朋侠、娄刚、姜丽、董立峰、赵其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杨传保于2014年11月5日在我社贷款10万元,约定到期日为2015年10月20日,由被告田莉、张之峰、郭朋侠、娄刚、姜丽、董立峰、赵其华负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结欠本金95000元,现结欠原告贷款利息17455.57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人及担保人拒不偿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706元。被告未杨传保、田莉、张之峰、郭朋侠、娄刚、姜丽、董立峰、赵其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杨传保于2014年11月5日由被告田莉、张之峰、郭朋侠、娄刚、姜丽、董立峰、赵其华担保,向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日期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利率为11.000‰,按月计算利息。同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担保合同各一份。借��到期后,借款人及担保人拒不偿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拒不偿还。原告据此诉至本院。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陈述、庭审调查、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并经庭审审查后认定,其材料均已收录在卷。原告的证据系合法、真实的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杨传保于2014年11月5日由被告田莉、张之峰、郭朋侠、娄刚、姜丽、董立峰、赵其华担保,向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款日期自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利率为11.000‰,按月计算利息。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该两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发放借款的义务。但被告杨传保在借款到期后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其���为违反合同约定,被告杨传保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706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田莉、张之峰、郭朋侠、娄刚、姜丽、董立峰、赵其华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传保偿还原告苍山县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000元及利息706元(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起诉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田莉、张之峰、郭朋侠、娄刚、姜丽、董立峰、赵其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4元,由被告杨传保、田莉、张之峰、郭朋侠、娄刚、姜丽、董立峰、赵其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杰斌审 判 员 孔祥臣人民陪审员 王凤群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永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