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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25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红祥与岳保民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红祥,岳保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25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被申诉人)刘红祥,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诉人)岳保民,男,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上诉人刘红祥因与被上诉人岳保民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0)殷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红祥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红祥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红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12.5元,减半收取356.25元,由上诉人刘红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红艳审 判 员  赵锐平代理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