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25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红祥与岳保民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红祥,岳保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25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被申诉人)刘红祥,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诉人)岳保民,男,195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上诉人刘红祥因与被上诉人岳保民借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0)殷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红祥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刘红祥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红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12.5元,减半收取356.25元,由上诉人刘红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红艳审 判 员 赵锐平代理审判员 张建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