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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恢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高兴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宏,高兴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恢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宏,男,195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华县瓜坡镇黄家村木北组。被执行人高兴民,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华县瓜坡镇井堡村二组。申请执行人王德宏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华民初字第008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兴民给付剩余货款62000元。本案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高兴民外出打工,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高兴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被执行人外出打工,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高兴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华民初字第008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人执行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李根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侯广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