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颜凤武、王钒池与刘伟瑞、陈桂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凤武,王钒池,刘伟瑞,陈桂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颜凤武。申请执行人王钒池。被执行人刘伟瑞。被执行人陈桂德。申请执行人颜凤武、王钒池与被执行人刘伟瑞、陈桂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株中法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涉及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在攸县法院执行,根据该案实际情况,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4)株中法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颜凤武、王钒池与被执行人刘伟瑞、陈桂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株洲市攸县人民法院执行。株洲市攸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七日内通知有关当事人。审判长 唐 莉审判员 罗 旿审判员 高辉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