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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6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颜进敏与北京金宸华利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进敏,北京金宸华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981号原告颜进敏,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农民。被告北京金宸华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秀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冉德志,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颜进敏与被告北京金宸华利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进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颜进敏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海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卫萌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