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7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尹某甲、尹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尹某甲,尹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7931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尹某甲,农民。被告:尹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尹某甲、尹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胡士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