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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XX申请执行宜宾冠能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宜宾冠能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71年5月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被执行人:宜宾冠能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珙县巡场镇滨河东路北二段紫微苑小区。法定代表人:张呜,总经理。案由:其他合同纠纷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XX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宜宾冠能特种材料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宜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 军执行员 罗晓天执行员 税长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