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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金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汤光才与黄文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光才,黄文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金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汤光才,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被执行人黄文军,男,汉族,1987年6月15日生,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金民初字第2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汤光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文军应偿还汤光才借款65000.00元、负担执行费人民币88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世康审 判 员  代守泽代理审判员  邱顺峰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佩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