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霞法刑初字第446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吴韦,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破坏交通工具罪于1992年1月31日被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6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6月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5)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蔡挺、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7日7时许,被告人吴韦经过湛江市霞山区南柳中村38号门口时,发现被害人许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鸿禧牌电动车没有上锁,且车钥匙也插在车上。吴某见四周无人,便将该车开走,被被害人许某发现并追赶,但被告人没有理会,继续开车逃走。被告人盗窃电动车得手后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2015年8月1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吴韦出现在湛江市霞山区南柳中村一小巷处时,被许某发现并当场将其控制,随后报警将被告人抓获归案。被盗车辆经湛江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317元。破案后,被盗车辆无法追回。另查明,被告人吴韦因犯破坏交通工具罪于1992年1月31日被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6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被于1997年6月3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许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湛霞价认字(2015)13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1997)湛霞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柳州铁路运输法院(1992)刑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及辩解,到案经过及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1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曾因破坏交通工具罪及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吴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吴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7日至2016年3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星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