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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22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许健与高建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健,高建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2295号原告许健,男,196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代理人张念亲,无锡市永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建勋,男,1955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委托代理人陈勃,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健与被告高建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健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许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231元、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许健承担3750.5元、被告高建勋承担3750.5元。代理审判员  郑远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诗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