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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南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思明与赵文波、赵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明,赵文波,赵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南商初字第97号原告:陈思明。被告:赵文波。被告:赵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思明与被告赵文波、赵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思明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思明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思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陈思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肖若楼人民陪审员  刘少平人民陪审员  郑小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