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南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思明与赵文波、赵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思明,赵文波,赵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南商初字第97号原告:陈思明。被告:赵文波。被告:赵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思明与被告赵文波、赵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思明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思明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思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陈思明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肖若楼人民陪审员 刘少平人民陪审员 郑小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