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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知)初字第3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郑静静与北京新华先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静静,北京新华先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新华先锋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石英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31021号原告郑静静。委托代理人张茜,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新华先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天作国际中心1号楼A座二十三层2303-2307。法定代表人王笑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柳,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韵,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新华先锋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院5号楼31至32层3102。法定代表人王雪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柳,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韵,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英。委托代理人周帆,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玉子,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静静与被告北京新华先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新华先锋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被告石英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郑静静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静静以双方纠纷已经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静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0元,由原告郑静静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林子英代理审判员  朱 阁代理审判员  崔树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