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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苏龙某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乌刑初字第202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某,男,汉族,1989年01月08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宁县,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系陕西合创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015年11月0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乌审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乌审旗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乌审旗人民检察院以乌检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呼格吉勒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审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与张某某等人在乌审旗嘎鲁图镇“裤子烧烤店”内喝酒,当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苏某某驾驶甘M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从“裤子烧烤店”门前出发沿萨拉乌素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人民路交叉路口时,与沿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口左转弯的蒙K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在进行现场勘察时,发现被告人苏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对被告人苏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已达到醉酒状态(血液乙醇含量为219.9mg/100ml)。根据鄂公交(乌)认字(2015)第1530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苏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证言、扣押清单、血中乙醇分析报告、现场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与车辆照片、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视听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被告人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被告人苏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全部责任,尚未构成其他犯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苏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二、四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02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呼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布仁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