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钟鸣与河南中加明科矿业有限公司支付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鸣,河南中加明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钟鸣,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1日,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河南中加明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县。法定代表人:亢世艺,该公司董事长。钟鸣申请执行河南中加明科矿业有限公司支付令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同意申请人终结本次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陕民督字第2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鸣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卫鸿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安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