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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熊×等没收财产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帜,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835号被执行人熊帜,男,汉族,身份证号码×××,犯贩卖毒品罪。被执行人李刚,男,汉族,身份证号码×××,犯贩卖毒品罪。本院作出的(2015)二中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的全部银行存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的全部银行存款。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熊×、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主执行官赵立新执行员  闫鸿执行员  朱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