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武长国与刘佰英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长国,刘佰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保字第27号申请人武长国,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刘佰英,黑龙江省创业农场二区三站水稻种植户。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武长国与被申请人刘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武长国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刘佰英的水稻产品予以扣押,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佰英的水稻110吨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 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加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