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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武长国与刘佰英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长国,刘佰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保字第27号申请人武长国,个体工商户。被申请人刘佰英,黑龙江省创业农场二区三站水稻种植户。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武长国与被申请人刘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武长国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刘佰英的水稻产品予以扣押,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佰英的水稻110吨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 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加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