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边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阿洛拉日与碾面木石、吉面耍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洛拉日,碾面木石,吉面耍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边执字第125号申请执行人阿洛拉日,男,彝族,1981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阿洛佐实,男,彝族,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碾面木石,男,彝族,1950年7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吉面耍叶,男,彝族,1973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阿洛拉日与被执行人碾面木石、吉面耍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的(2015)马边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阿洛拉日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碾面木石、吉面耍叶所有的林木。现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马边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敏审 判 员 马海阿希代理审判员 向 中 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