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调确字第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陈家文、徐日好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家文,徐日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调确字第0034号申请人陈家文。申请人徐日好。申请人陈家文、徐日好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于2015年8月26日向我院提出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少华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7日9时15分,陈家文与徐日好在凤翔路家乐福对面机动车道上发生碰撞,导致陈家文受伤住院,车子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北塘大队认定,徐日好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家文不承担事故责任,并出具第000437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申请人陈家文、徐日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无锡市北塘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于2015年8月26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徐日好一次性赔偿陈家文各项费用共计4361元(包含医疗费、护理费、电动车维修费、误工等)。二、此纠纷已调解完毕,各方再无其他任何纠葛。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当事人理解协议的内容和法律后果;协议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周少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