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李慧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慧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349号罪犯李慧,现于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5日作出(2013)九法刑初字第014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退赔失主经济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5年11月2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11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李慧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慧在服刑期间记功1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慧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慧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