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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59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俞佐春与何元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佐春,何元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5909号原告俞佐春,男。被告何元伦,男。上列原告俞佐春与被告何元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佐春撤回对被告何元伦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佐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俞佐春负担。审判员  李大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