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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与杜国庆、陈富、赵多亮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杜国庆,陈富,赵多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01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负责人王剑,该行行长。组织机构代码:67594130-0。地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委托代理人孙建忠,男,汉族,1985年10月出生,系该支行行长助理。被告杜国庆,男,汉族,1955年6月出生,住高台县。被告陈富,男,汉族,1980年4月出生,住高台县。被告赵多亮,男,汉族,1972年12月出生,住高台县。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诉被告杜国庆、陈富、赵多亮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蕾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5年10月27日,原告以被告已偿清借款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承担。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25元不再退还。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国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