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民一初字第04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李建伟与临泉县万泉利达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伟,临泉县万泉利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4030号原告:李建伟,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委托代理人:王华栋,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军军,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泉县万泉利达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建彬,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伟与被告临泉县万泉利达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伟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伟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原告李建伟负担。审判员  杨世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俊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