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井执字第1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肖兴国、井冈山市华安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兴国,井冈山市华安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井执字第1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兴国,男,汉族,1958年12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华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6336488-1。法定代表人肖济礼,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肖兴国与井冈山市华安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完成第一次分配,第二次分配方案待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4)井民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恒飞审 判 员 曹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小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凡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