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4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与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4222号原告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13353414-5,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凌惠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培茹,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系公司法务。被告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20196546-6,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刘一横。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本案的原、被告均没有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森林特种钢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