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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白战领与王斌勇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战领,王斌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皋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白战领,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辛店镇农民。被执行人王斌勇,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皋兰县西岔镇农民。申请执行人白战领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皋民二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以被执行人王斌勇逾期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为由,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9月1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王斌勇当场向申请执行人白战领支付工程款15000元,剩余工程款27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75元共计27475元,于2015年10月31日支付13475元,于2015年11月30日支付14000元;本案执行费537元,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1日交付;申请执行人白战领于2015年10月31日前将所建被执行人王斌勇养殖场大棚棚顶漏洞修复。现双方当事人已依照上述协议互相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白战领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皋民二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白种明执行员  钱武军执行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缪振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