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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8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陈光全与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委员会宣传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全,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委员会宣传部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8055号原告:陈光全,男,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马晓林,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陈瑶,四川名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委员会宣传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全诉被告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委员会宣传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全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委员会宣传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光全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全撤回对被告中国共产党成都市委员会宣传部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周寓先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思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