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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行审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青岛市崂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吴天昊行政处罚决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岛市崂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吴天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崂行审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67175520-1。法定代表人姜学环,局长。委托代理人苏祖亮。委托代理人战静。被申请人吴天昊。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9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青崂)食药监石食罚(2014)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因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自愿向本院申请对本处罚案件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温 明审 判 员  贾瑞红人民陪审员  姚晓荣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