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四初字第09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周锡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周锡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四初字第0935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3号世纪都会商厦702室。负责人张日灿,职务首席物业经理。委托代理人林丽娟,天津国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锡苓。委托代理人马景彪。本院在审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周锡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振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