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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俞某某诉被告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087号原告俞某某。委托代理人居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某诉被告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俞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俞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俞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娟红审 判 员  李文华人民陪审员  徐国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尚尚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