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法执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正勇与沈英、云南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勇,云南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保字第378号原告:张正勇,男,彝族,1974年4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杨海林,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唐晓燕、王海龙,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沈英,男,汉族,1973年6月2日出生。原告张正勇诉被告沈英、被告云南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沈英价值200万元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沈英价值2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培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春思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