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辽民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与通化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通化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辽民初字第1216号原告: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委托代理人:侯艳玲,系原告单位职员。被告:通化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诉被告通化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通化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源市东岳建筑机械厂撤回对被告通化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30元减半收取2,4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艳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学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