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姜福全与来安县丰禾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福全,来安县丰禾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980号原告:姜福全,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姚大志,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来安县丰禾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法定代表人:詹国宾,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福全与被告来安县丰禾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姜福全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姜福全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福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福全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郭正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