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孙静怡申请捷能热力电站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静怡,捷能热力电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孙静怡,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公民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捷能热力电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金星村大王家屯。法定代表人薛海涛,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4)哈仲裁字第115号裁决书,受理了孙静怡申请执行捷能热力电站有限公司供热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预交的仲裁费1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孙静怡办理2014年至2015年停热手续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4)哈仲裁字第11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邹向前代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