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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行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顾永清与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征用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永清,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行初字第00192号原告顾永清。委托代理人徐冰,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华昌路3号港城大厦。法定代表人黄亚红,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陈晓烽,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志敏,该局社会保险科副科长。原告顾永清诉被告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张家港市人社局)不服征地保养金一案,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起诉。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后,于2015年7月16日向被告张家港市人社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11月17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顾永清的委托代理人徐冰,被告张家港市人社局的出庭负责人陈晓烽,委托代理人王志敏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11月30日,原告顾永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无条件放弃诉讼请求,对其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永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永清负担。审 判 长  陈晓红人民陪审员  吕翠萍人民陪审员  邵美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