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四终字第0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吕建军与河北犇业商贸有限公司、郄志刚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犇业商贸有限公司,吕建军,郄志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四终字第016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犇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镇石闫路电厂东侧金辉财富广场。法定代表人:孙晓纳,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建军。委托代理人:李力涛,石家庄市平山工业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郄志刚。委托代理人:王浩亮,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犇业商贸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按上诉人河北犇业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所载明的地址于2015年11月16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给上诉人邮寄送达传票,传唤上诉人于2015年11月26日下午3:30时到庭,上诉人于2015年11月17日签收该特快专递,但上诉人河北犇业商贸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北犇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上诉人河北犇业商贸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来斌审判员 于 英审判员 申 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