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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2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志平与钟怡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平,钟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40-2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平。被执行人:钟怡。申请执行人李志平与被执行人钟怡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5)新昌民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股权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被执行人名下的三菱小型汽车赣M031**号车和桑塔纳赣M603**号车辆名存实亡外,亦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至今仍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房产、股权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较少,除被执行人名下的三菱小型汽车赣M031**号车和桑塔纳赣M603**号车辆名存实亡外外,亦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2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禄审判员 况慧美审判员 孙 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开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