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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申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光瑞与陈学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光瑞,陈学贵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9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光瑞。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学贵。再审申请人李光瑞因与被申请人陈学贵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酒民一终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光瑞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有新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承揽修建的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已经直接威胁使用人的生命安全;2、被申请人一、二审陈述不一,推脱施工责任;3、二审判决书内容与庭审内容有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光瑞提交拍摄的照片作为新的证据,以此证明被申请人在修建房屋时未打地基,导致所建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二审法院对此却未予处理,有失公允。经查,李光瑞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照片,在原一、二审中并未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其逾期提供该证据的理由不成立,故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并且,再审申请人依据该证据所提上述主张,其在本案原审中并未提出,故亦不在申请再审审查范围。此外,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没有对墙柱钢筋的数量进行过约定,现李光瑞认为部分墙柱缺少钢筋导致房屋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但该主张其在本案一审中并未提出,也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原审对此未予处理,本院亦不予审查。综上,李光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光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钟伟平代理审判员  傅赟华代理审判员  何星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吉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