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黄亚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亚云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34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亚云,户籍地广东省高州市。因本案于2014年6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5)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亚云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于2015年11月25日决定撤回该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黄亚云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黄亚云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澎人民陪审员 谭穗芳人民陪审员 梁艳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庆波许文楚周颖君何兴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