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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杨秀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玲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刑初字第430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秀玲,女,198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家住福建省永安市。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安市看守所。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5)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秀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燕、汪振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秀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杨秀玲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针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在永安市宏泰大厦15层1501室和永安市燕北兴平村60-1号,先后非法组织民间标会4份,涉案总金额人民币2685200元,并造成参会人员会款人民币760130元无法清偿。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秀玲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秀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杨秀玲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针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在永安市宏泰大厦15层1501室和永安市燕北兴平村60-1号,先后非法组织民间标会4份,涉案总金额人民币2685200元,并造成参会人员会款人民币760130元无法清偿。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杨秀玲主动到永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相证实: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证实:被告人杨秀玲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等自然身份情况;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违法犯罪经历。2、互助会标会名单,证实:经被告人杨秀玲确认,参加其组织标会的时间、具体人员、份数、金额等。3、关于与杨秀玲来会情况说明及互助会名单,证实:戴某甲、张某甲、刘某甲、罗某甲、邓某甲、饶某甲、王某甲、俞某甲、陈某甲、赖某、陈某乙、邓某甲、戴某、邓某乙、邓某丙、王某甲、陈某丙、林某、王某乙、苏某甲、张某甲、李某甲等人参加杨秀玲组织的民间标会的时间、份数、金额、会款缴纳的时间等。4、永安市专项整治民间标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永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公告,证实:永安市专项整治民间标会工作领导小组及永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于2014年8月20日发出公告,告知参加杨秀玲组织的民间标会的参会人员自看到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永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和永安市清理整治民间标会办公室核对参会情况的事实。5、永安市专项整治民间标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永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会员情况表、涉案金额统计表、损失金额统计表,证实:被告人杨秀玲共组织民间标会4份,涉案总金额人民币2685200元,造成参会人员损失人民币760130元的事实。6、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杨秀玲主动到永安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的事实。7、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其参加杨秀玲组织的民间标会1份2条,这份会是2013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1000元40人次的上标会,这份会其填到2015年6月15日,共填了21次计21000元。2015年7月15日,杨秀玲在其组织的民间标会还没有标完的情况下就停止标会,共造成其损失21000元。参加杨秀玲组织的民间标会没有条件限制,只要交的起会钱的都可以参加。其有介绍陈某丙、陈某乙、陈某丁参加杨秀玲组织的民间标会,他们的会钱都是交给其,再由其交给杨秀玲。陈某丙、陈某乙、陈某丁他们都不认识杨秀玲。8、证人赖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通过小姑子陈某甲介绍,于2013年9月参加杨秀玲组织的民间标会活动。其参加的这份会是1000元向上标的会,是从2013年9月15日至2016年12月15日止,共有40人次参加,标底金额为100元。其在会单中使用的名字是其丈夫陈某丙的名字,这份会其没有标过。参加杨秀玲组织的互助会会钱其每月转账给陈某甲,再由陈某甲交给杨秀玲。9、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听其妹妹说杨秀玲有组织民间标会,问其要不要参加,其听说后就参加了杨秀玲组织的民间标会1份1条,这份会2013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1000元40人次的上标会,会单上使用的名字是其名字,这份会其填到2015年6月15日,共填了21次计21000元。2015年7月15日,杨秀玲在其组织的民间标会还没有标完的情况下就停止标会,共造成其损失21000元。其都没有去参加标会,都是直接将钱交给陈某甲,由陈某甲将会钱交给杨秀玲。10、证人邓某甲的证言,证实:张某丁跟其说杨秀玲有组织民间标会,问其要不要参加,杨秀玲本人也有打电话给其要不要参加她组织的民间标会,其听她说之后,就参加杨秀玲组织的民间标会2份5条。一份会是2012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1000元35人次的上标会,会单上使用的是其的名字和张某丁,这份会其来会3条,在2015年2月左右其有标到一条40000元,杨秀玲有将标到的会钱交给其;2015年6月26日,这次会也是其标到,但是杨秀玲没有将会钱给其,这份会其填了29次计87000元,扣除她给其的40000元,这份会造成其损失47000元。另一份会是2013年9月15日至2016年12月15日止,1000元40人次的上标会,这份会在会单上使用的名字是其的名字,这份会其来会2条,这份会标到2015年6月15日,其共填了21次计42000元。2015年7月15日,杨秀玲在其组织的民间标会还没有标完的情况下就停止标会,共造成其损失89000元。杨秀玲组织民间标会的地点是在杨秀玲与他人在永安市宏泰大厦第15楼合开的玫琳凯化妆品工作室。参加杨秀玲组织的民间标会没有条件限制,只要交的起会钱的都可以参加。其当时有介绍其妹妹李某丁来参加,李某丁的会钱也是交由其,再由其交给杨秀玲。12、证人戴某的证言,证实:其与杨秀玲是隔壁邻居,杨秀玲起会时,其有参加杨秀玲组织民间标会1份1条,这份会是2013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1000元40人次的上标会,会单上使用的是其的名字,但是杨秀玲把其的名字写成了戴某丁,这份会其共填了21次计21000元。2015年7月13日,杨秀玲在其组织的民间标会还没有标完的情况下就停止标会,共造成其损失21000元。标会的地点是在杨秀玲与他人在永安市宏泰大厦第15楼合开的玫琳凯化妆品工作室。其当时有介绍其妹妹的女儿王某丁来参加杨秀玲组织的民间标会。13、证人邓某乙的证言,证实:杨秀玲是其隔壁的邻居,其有参加杨秀玲组织的民间标会2份3条,一份会是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2000元20人次的下标会,会单上使用的是其名字,这份会其来一条。这份会其没有标出来,其共填11次计16110元。另一份会是2013年9月15日至2016年12月15日止,1000元40人次的上标会,这份会其来会2条,这两条会是杨秀玲转给其的,会单上没有其名字,这份会标到2015年6月15日,共标21次其共填了42000元。2015年7月15日,杨秀玲在其组织的民间标会还没有标完的情况下就停止标会,共造成其损失58110元。其当时有介绍朋友刘某甲来参加杨秀玲组织的民间标会。14、证人邓某丙的证言,证实:其与杨秀玲是隔壁邻居,其有参加杨秀玲组织的民间标会1份1条,这份会是2013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1000元40人次的上标会,会单上使用的是其的名字,但是杨秀玲把其的名字写成了邓发贵。这份会其共填了21次计21000元。2015年7月13日,杨秀玲在其组织的民间标会还没有标完的情况下就停止标会,共造成其损失21000元。标会的地点是在杨秀玲与他人在永安市宏泰大厦第15楼合开的玫琳凯化妆品工作室。参加杨秀玲组织的民间标会没有条件限制,只要交的起会钱的都可以参加。参加他组织民间标会的人主要是她同村,还有一部分是会员介绍来的。15、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与杨秀玲老公是远房亲戚,其有参加杨秀玲组织的民间标会1份2条,这份会是2013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1000元40人次的上标会,会单上使用的名字是其的名字与王世友。这份会其共填了21次,但是其中一条其在2015年7月15日有将会钱1000元交给杨秀玲,这样这份会其共填了43000元。2015年7月,杨秀玲在其组织的民间标会还没有标完的情况下就停止标会,共造成其损失43000元。16、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其与杨秀玲是同一个村的,其有参加杨秀玲组织的民间标会1份1条,这份会是2013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1000元40人次的上标会,会单上使用的名字是其的名字,这份会其共填了21次计21000元。2015年7月13日,杨秀玲在其组织的民间标会还没有标完的情况下就停止标会,共造成其损失21000元。17、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13年9月开始参加杨秀玲组织的民间标会活动,其参加了1份1条,是2013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1000元向上标40人次的会,没有标过,会单上使用的是其本人的名字。这份会每月标一次,标会地点在宏泰大厦十五楼玫琳凯工作室,其共损失21200元。18、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与杨秀玲是隔壁邻居,其有参加杨秀玲组织的民间标会2份2条,其中一份会是2014年3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1000元35人次的上标会,会单上使用的名字是其哥哥王某戊,但会钱都是其填的,这份会其共填了16次计16200元。另一份会是2014年7月20日起到2016年2月20日,2000元20人次的下标会,会单上使用的名字是其的名字,这份会其共填了12次计16110元,2015年7月初时,杨秀玲在其组织的民间标会还没有标完的情況下就停止标会,共造成其损失32310元。19、证人俞某的证言,证实:其与杨秀玲是同一个村的,其有参加杨秀玲组织的民间标会1份l条,这份会是2013年9月l5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1900元49人次的上标会,这份会的会单上没有其名字,具体是谁转给其的杨秀玲也没有说,但是这份会其有填了22次计2220O元。2015年7月13日,杨秀玲在其组织的民间标会还没有标完的情况下就停止标会,共造成其损失21000元。20、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其是2013年9月开始参加杨秀冷组织的民间标会1份1条,是2013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1000元向上标40人次的会,没有标过,会单上使用的是其本人的名字,其共损失21200元。标会地点在宏泰大厦十五楼玫琳凯工作室,这份会每月标一次。2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其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杨秀玲,其总共参加杨秀玲组织的民间标会2份6条,一份会是2013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1000元35人次的上标会,会单上使用的名字是其名字及其老公戴国方名字,这份会其来会4条都没有标,其共填了120000元;另一份会是2013年9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1000元40人次的上标会,会单上使用的名字是其的名字,这份会其来会2条都没有标,这份会其共填会44400元。这样杨秀玲在民伺标会还没有结束的时候就停止标会了,共造成其损失164400元。2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其参加杨秀玲组织的民间标会l份3条,这份会是2014年3月7日起至2017许1月7日止,1000元35人次的上标会,原来其使用的是刘某丙、刘某丁的名字,后来杨秀玲说一个叫刘某戊的人可以转一条给其,这样这份会其共有3条,这份会标到2015年6月15日,其共填了16次计48600元。这份会在2014年2月份左右其有标了1条计39400元,这样这份会共造成其损失9200元。23、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杨秀玲原来是其邻居,其有参加杨秀玲组织的民间标会2份4条,一份会是2013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止,1000元35人次的上标会,会单上使用的名字是其外甥张某丁,这份会其来会1条。这份会在2015年2月份左右其有标到一条,杨秀玲有付给其40000元。这份2015年1月份标之后,每个月填1600元,另一份会是2013年9月15日至2016年12月15日止,1000元40人次的上标会,这份会在会单上使用的名字是其外甥张某丁与其妹妹李某丁的名字。这份会其来会3条,到2015年6月15日共标21次。但是这两份会中有2条少填了两个月,这样这2份会其共填会91800无,2015年7月15日,杨秀玲在其组织的民间标会还没有标完的情况下就停止标会,共造成其损失51800元。标会的地点是在杨秀玲与他人在永安市宏泰大厦第15楼合开的玫琳凯化妆品工作室。其有介绍其妹妹李某丁来参加标会,李某丁的会钱也是交由其与其老公邓某甲,再由其或老公交给杨秀玲。24、被告人杨秀玲的供述:其共组织四份民间互助会,分别为:2013年元月26日至2015年11月26日止35人次参加,1000元向上标,标底100元;2013年9月l5日至2016年12月15日止1000元向上标,40人次参加,标底100元,头一个月每个参加会员交1200元给其;2014年3月7日至2016年12月1日止1000元向上标,34人次参加,标底100元。头一个月每个参加会员交1200元给其;2014年7月20日至2016年2月20日2000元向下标,20人次参加,标底200元。这四份会目前都没有结束。后来因为之前有个别标过的人不肯来填会,还有就是其将标会的钱投入到化妆品的经营上,而经营的化妆品又亏损了,所以资金周转不动,就倒会了。参加其组织的民间标会有兴坪村、汶洲村的村民,有一些其做玫琳凯化妆品的同事,还有一些是通过会员介绍来参加标会的,这些人其不认识,会钱也是通过其认识的会员交的。其起新会的时候,会跟认识的会员讲其要起新会了,叫他们去问一下其他人有没有要参加其组织的民间标会,这样这些人就知道其有组织民间标会了。参加其组织的民间标会没有条件限制,只要能够准时交会钱就可以。标会活动都是其自己负责的,其负责组织每个月的开标,开标后负责收会钱和支付中标人员的会款等等。因为其经营化妆品需要资金,所以才会组织民间互助会,想通过标会的方式筹集点资金。标会的地点在宏泰大厦l5层1501室。7月份的会是在其兴坪村家里标会。其确认的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685200元,确认的损失额为人民币760130元。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秀玲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计人民币2685200元,造成参会人员760130元无法清偿,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秀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项、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秀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珊审 判 员  树苏建人民陪审员  郭 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童文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