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执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悦海与隋双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悦海,隋双胜,王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1127号申请执行人王悦海,男,195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隋双胜,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执行人王传英,女,197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江西路市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悦海与被执行人隋双胜、王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悦海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11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