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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7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郡与侯庆军、成都星辉舞台设备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郡,成都星辉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侯庆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7468号原告李郡,男,汉族,1974年3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委托代理人张明,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星辉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龚小萍,职务不详。被告侯庆军,男,汉族,1983年6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原告李郡诉被告成都星辉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侯庆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受理后,2015年11月30日,原告李郡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星辉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侯庆军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郡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星辉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侯庆军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郡撤回对被告成都星辉舞台设备有限公司、侯庆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李郡负担(原告李郡已预交740元)。代理审判员  梁林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苡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