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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执字第23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朱某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2323-2号被执行人朱某飞。关于被执行人朱某飞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依据(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7日在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朱某飞在中国农业银行惠州惠阳新墟支行开设有存款帐号,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以(2015)惠阳法执字第232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的上述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某飞在中国农业银行惠州惠阳新墟支行账户银行存款以3050元为限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远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