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开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变云与张家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沈家屯镇高家屯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变云,张家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沈家屯镇高家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开民初字第347号原告李变云,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润奎,张家口经济开发区姚家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沈家屯镇高家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家屯镇高家屯村。法定代表人闫建勇,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润宝,该村民调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变云诉被告张家口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沈家屯镇高家屯村民委员会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变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变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变云负担。审判员 温桂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