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申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福昌与被申请人李玉芹、李昊合伙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福昌,李玉芹,李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申字第10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福昌,男。委托代理人谭昊,甘肃并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玉芹,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昊,女。再审申请人张福昌因与被申请人李玉芹、李昊合伙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民三终字第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福昌再审申请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审请再审。本院认为,双方因合伙、散伙签订的两份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故上述双方签订两份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张福昌未依自己的承诺向原告支付补偿款200万元的行为对原告构成违约,张福昌除应向原告支付该款项外,还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一、二审判决认定实事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福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福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心代理审判员 张铁军代理审判员 郭 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雯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