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刑初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2015)灞刑初字第00315号李某案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灞刑初字第0031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灞检公诉刑诉(2015)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成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莫灵庙村某某搅拌站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乙发生矛盾,李某及其弟李某甲与李某乙厮打,李某用脚踢致李某乙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李某乙之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为证明此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法医学鉴定书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一年又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告人李某对其罪行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某某搅拌站,因嫌李某乙打电话让其上班,与李某乙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李某用脚踢致李某乙肋骨骨折。经法医学鉴定,李某乙之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李某亲属与李某乙就损失赔偿达成了协议,且已实际履行。李某乙对李某表示谅解。本案有下列证据:1、被害人李某乙陈述:他是某某搅拌站车队副队长,2015年4月13日上午,本应李某当班,但李某未打招呼没来,他就打电话让其来。当日下午李某来了。因下午活不多,司机在闲聊,李某见此就说:这么多人闲着,给我打电话,让人吃个饭都不得安宁。为此说的不好,李某弟兄俩就打他。李某用脚在他后腰部踢踩了三四下。2、证人吴某的证言:他是某某搅拌站司机,2015年4月13日下午14时许,活比较少,他和其他人闲聊。李某来后李某乙说:叫你上班你跑出去吃饭,你还能干不,不想干就回家。李某说:你还耍地大的很。说完李某就打了李某乙两三拳。此后李某兄弟俩与李某乙厮打起来,李某乙倒地后李某又在其后背部踢踩了三四下。此后双方就被拉开了。3、证人王某的证言:他是某某搅拌站司机,2015年4月13日下午15时许,他出车回来见李某兄弟与李某乙三人扭打在一起,用拳头互打,后李某乙拿了拖把杆打,李某甲夺下后还击李某乙后肩膀。拖把杆断了,李某乙拾起来又追打。被劝开后一会儿,李某乙又骂,双方又打起来。李某甲被压倒在地,李某跑过来在李某乙后腰踢了两脚。起来后李某乙又拿了杆子打李某,李某用手挡了一下跑了。李某乙拿杆子打在李某甲头上,李某甲夺下杆子又还击。此后杆子被旁人拿走了。李某乙又从办公室拿一铁东西打,被李某甲挡落在地。此后双方被劝开了,再没动手。4、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他是某某搅拌站司机,2015年4月13日上午,他因有事就让同事顶一两小时班。一两小时后李某乙打电话让他出车。他就往回赶,到车队后是下午3时许,他见李某乙和几个司机在闲聊,就说这就没有活叫我回来,连个饭都没蹭上。李某乙说上午有活,又说你能干就干,不能干走人。他说:你耍的大。此后双方打起来了。他弟李某甲也过来用拳打李某乙。被人劝开后,李某乙又拿杆子过来打。他弟和李某乙倒地后他在李某乙后腰上踢了。此后被领导劝开了。5、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2015)临鉴字第392号鉴定意见书证明,李某乙右侧第11、12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6、赔偿协议书、收款条、谅解书证明,双方就损失赔偿已达成协议且已实际履行。李某乙对李某表示谅解。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能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程东风人民陪审员 翟跟彦人民陪审员 彭海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吕 敬附:本案涉及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