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李建梅、丁正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梅,丁正权,谢翠云,天长市天诚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826号申请执行人:李建梅,女,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丁正权,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谢翠云,女,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天长市天诚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城南街道八里村高庄队,组织机构代码70497091-0。法定代表人:谢翠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3月1日作出的(2012)滁民一初字第00102号民事调解书和2015年7月18日作出的(2015)滁执恢字第00037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丁正权、谢翠云、天长市天诚纸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天长市天诚纸业有限公司在天长市天长街道办事处八里村高庄队有土地(天国用2011第004140号)和房屋(房地权证天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天长市天诚纸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天长市天长街道办事处八里村高庄队的土地(天国用2011第004140号)和房屋(房地权证天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