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开商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王国新、韩克菊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国新,韩克菊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开商初字第1185号原告: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苑青刚,董事长。被告:王国新。被告:韩克菊。原告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国新、韩克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44114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4114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中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南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