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执字第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姜现立与李玉柱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现立,李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2014号申请执行人姜现立,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玉柱,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36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李玉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玉柱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玉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玉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三万三千五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敬宾审判员 魏化冰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占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