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执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与荣爱丽、于晓、于丰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荣爱丽,于晓,于丰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7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负责人:左旭光,行长。被执行人:荣爱丽,女,汉族。被执行人:于晓,男,汉族。被执行人:于丰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福山支行与被执行人荣爱丽、于晓、于丰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们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强人民陪审员 郝 芳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