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法(冶)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春伟、宋春苓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春伟,宋春苓,李春高,陈军,陈京勇,秦明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冶)商初字第-1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路西侧(龙泉南路31号)。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被告:李春伟。被告:宋春苓。被告:李春高。被告:陈军。被告:陈京勇。被告:秦明国。上列原、被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诉至本院,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280000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单位房产一处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伟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洪俊 百度搜索“”